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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小说网 > 历史小说 > 宋之枭雄卢俊义 作者:常欢乐 | 书号:15023 时间:2015/7/29 字数:3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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饼,在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诸多方面,宋律跟后世TTT<陷颇多,但跟唐律及其以前法律相比,也有可圈可点之处 苞唐朝相比,宋代法制最有特⾊的应该是民事立法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宋代社会结构的变⾰,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民事关系⽇益复杂化,因而推动了民事立法的发展 宋代以前,豪強世族及部分平民才有资格在民法关系中作为立独当事人,对主人有很強的人⾝依附关系的部曲、客户完全不具有立独的民事主体资格而宋代的佃客与婢仆由过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转化为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参与民事活动,并可因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与主人对簿公堂,寻求司法救济,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已比以前大为扩大 宋代土地买卖盛行,土地所有权转移频繁家国制定了关于土地 ![]() ![]() 这种契约精神颇得卢俊义的赞赏,在民商法中继承了这种契约精神 宋代的婚姻法在继承唐朝的基础上也有较大的变化,宋代的妇女在特定的条件下有了法定的离婚权例如“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 ![]() 宋代的继承法规在继承形式上。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遗嘱继承女子在继承方面权利有所扩大,在没有兄弟继承的情况下,在室女可以继承家庭的全部财产“在法,⽗⺟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出嫁女、归宗女也有了前代所无的部分财产继承权在户绝财产的继承中。嫁女的继承权大于立继、命继子孙这是宋代继承法最突出的变化。也是宋代法律维护私有权的突出表现在收养方面,对异姓子的收养也有所放宽,尤其是妇女在收养方面的权利有了很大的变化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无子且未确立继承人便已去世,其 ![]() ![]() ![]() 宋代司法制度有了明显的发展,主要是加強对各级员官依法判案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宋代为了杜绝胥吏徇情枉法的弊端,规定地方长官必须要亲自审理司法案件“在法,狱必长官亲临”“州县不亲听囚而使吏审者,徒二年”制度,有利于防范胥吏在司法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显然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为了保证判决的客观公正,宋府政还制定了司法审判中“分司”的规定,即负责审问案情的员官只能对诉讼中的证据进行收集与判断,查明案件的事实,而不得过问判决的情况,另由专门负责检详法律条文的员官,查出与案件判决有关的法律条文,提供给长官作为判决的依据宋代在州级府政所设置的司法参军,其职责主要就是 ![]() 重要的举措审判分离的出发点甚好,跟法院、检”+一样,卢俊义 ![]() 为了防止上诉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枉法用情的弊端,宋律规定受理民刑上诉案件的州或监司绝不能指派原审司法机构审理,上诉到州级府政的案件,由知州指派属官审理“诣州诉县理断事不当者,州委官定夺”上诉到监司的案件,则是由监司送邻州委官定夺“若诣监司诉本州者,送邻州委官”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越诉“诸受诉讼应取会与夺而辄送所讼官司者,听越诉,受诉之司取见诣实,具事因及官吏职位姓名,虚妄者具诉人,申尚书省”违法官吏要“重行黜责”:的精神很是先进,除了废除地方行政长官⼲预外,其他都继承进了《齐国刑法》 对证据的重视是宋代司法审判的一个特⾊,契据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之王”这与契约制度的发展有关,宋代关于契约的条件¢写格式、保存方式等等皆有明确的规定由于许多的民事行为都需要作成文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是通过文书形式确定的,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最能直接反映实真的法律关系,其作为民事审判证据的意义十分重要,所以官府在审理民事诉讼时,非常重视书证的作用,往往 ![]() ![]() “大凡官厅财物勾加之讼,考察虚实,则凭文书”审判案件的员官注意对各种证据的搜集、鉴定,甚至于亲自到地头田间实地调查、丈量、取证宋代检验制度,犯罪现场勘验技术、法医学在死伤案鉴定中的运用,是当时世界的最⾼⽔平在齐国的《刑法》里面,也继承了宋律里证据第一的精神,同时加強法医的培训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宋律还规定民事审判要给当事人发放判决书(这在宋代被称为断由),判决书中要写清楚案件的事实经过,判决的法律依据等等,宋府政实行断由制度的最初用意,乃在于为了防止人户轻意越诉“如有翻异,仰缴所给断由于状首,不然不受理使官司得以参照批判,或依法移索,不失轻重将来事符前断,即痛与惩治”其立法之用意,最初虽主要是为了防上人户越诉,其后则更是起到防止员官舞弊,保障民事审判正常进行的作用防止了司法员官的司法擅断行为,这是宋代司法较之其他同时代家国和既往朝代先进的重要体现判决书这一点也在齐国《刑法》里得到继承和发扬光大,与此同时规定了逮捕书之类的文书 继承宋律部分精神內涵和规定的基础上,再因地制宜地拿后世先进完整法律法规大量地拿过来,再 ![]() 宪法后,又拟定了一系列法律,国防法类:开疆扩土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家国秘密法、家国 全安法、武器管理法、突仿件应对法;行政法类:汉籍法、选举法、组织法、立法法、公务员法、监督法、基层公民自治法(保甲法)、集会行游 威示法、家国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反垄断法;民法类:民法通则、物权法、著作权法、婚姻法≌养继承法、人私经营法、公民户籍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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